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财会监督服务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3〕5号)要求,结合《内蒙古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内财会函〔2023〕511号)及自治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对象

(一)行政事业单位。本次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以2022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重点关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双基础平行记账是否全面、完整,会计业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会计报表编制是否准确、完整,以及“三公”经费、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结合检查开展专题调研,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

检查对象: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内蒙古广播电视台。

(二)重点企业。本次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以2022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重点关注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严厉查处伪造会计凭证、虚构经济业务、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严重违法行为,以及是否有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等中介机构参与上述相关违法行为。同时关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制作和填制的真实性、完整性,会计处理方法采用和变更的合法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销毁的合法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检查对象:内蒙古银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检查单位公示名单见附件1。

二、检查时间

自检查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前结束。

三、检查要求

(一)依法依规检查,严肃检查纪律。严格依法行政,依规开展检查工作,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清晰、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理恰当,尽职尽责,严守《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附件2),自觉维护财会监督队伍良好形象。

(二)被检查单位应高度重视检查工作,认真对待、积极配合,指定专门负责人,如实提供资料、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单位的公示.doc

2.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doc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