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州华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52103683

法定代表人:商*新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号****大厦****座****楼****室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1〕42号)安排,省财政厅对你所2020年及2021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对其他单位移送线索追溯以前年度业务进行延伸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执业质量方面

经依法检查,发现你所未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无底稿出具审计报告问题情况严重,现场检查中未能提供审计工作底稿的数量达1,570份。

经重点抽查,发现你所存在出具错报以及未获取充分必要的审计证据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的问题,具体如下:

1.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广州君易广告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你所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华拓审〔2020〕020008号)。

(1)被审计单位现金期末余额168.18万元,存放于私人银行账户。经审计的现金168.18万元非被审单位的库存现金,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存在重大错报,你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库存现金明细表的期末、期初余额与报表不符,未关注库存现金期末余额为负(-10.90万元)是否合理;银行存款未取得全部银行对账单,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抽查大额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的原始凭证,未实施截止性测试。

(3)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实施有效的替代程序,无抽查凭证记录;未检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和处理是否正确。

(4)未实施固定资产监盘或抽盘程序,未检查折旧的政策和方法是否符合规定,未验算本期折旧费用的计提。

(5)未实施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分析性复核程序,未实施截止性测试或测试不充分,无抽查凭证记录;未核实研发设备、研发人员薪金的真实性。

(6)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关系清单及关联方交易声明书;未获取证实关联方交易的支持性文件;未关注附注披露信息是否完整。

2.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1)广州信飞机械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华拓审字〔2021〕第Y038号)。

①固定资产期末净值239.71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66%,固定资产清理本期新增778.36万元。未检查固定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经授权批准;未检查固定资产清理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固定资产清理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②货币资金期末余额3,644.28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5.3%。货币资金大额银行活期委托存款3,605万元未予以充分关注,仅获取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未获取银行对账单,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亦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③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亦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且未实施有效的替代程序;应收账款未关注账龄划分是否准确、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足;其他应付款未关注关联方款项,未检查关联交易的支持文件。

④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未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未抽取一定数量的销售发票与会计凭证、发运凭证、销售合同核对以验证营业收入的真实性;未结合存货期末计价测试,抽查销售成本结转数额的正确性,未检查其是否与销售收入配比。

⑤管理费用未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研发费用占管理费用的36.14%,未予以重点关注;未获取研发项目清单、研发人员工资发放记录、公共支出在各研发项目之间分配依据等原始凭证资料,以核实研发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正确性。

⑥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关系清单及关联方交易声明书,未实施关联交易审计程序,未关注附注披露信息是否完整。

⑦期后重要事项未予以关注和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也未进行披露。

(2)广州猿犸科技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华拓审字〔2020〕第020017号)

①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亦未在说明不函证理由。

②除编制审定表以外,应付职工薪酬未实施其他任何实质性审计程序;应付职工薪酬-研发部期末余额为-21.42万元,未予以关注。

③未编制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审定表和明细表,也未实施任何实质性审计程序。

(3)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华拓审字〔2020〕020009号)

货币资金、预付账款、预收账款、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主营业收入、主营业成本、税金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除编制审定表及个别科目抽查少量凭证以外,未实施其他任何重要审计程序,如函证、监盘、分析性复核、截止性测试、抽查凭证记录等,也无审计人员的其他工作记录轨迹或痕迹。

(4)广州研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华拓审字〔2020〕020079号)

①其他流动负债期末余额367.93万元,未实施任何审计程序。

②未实施库存现金监盘;未实施银行存款函证程序,亦未说明不函证理由。

③存货全部为工程开发成本和间接费用,未按工程项目名称编制明细表,未获取工程建设合同等原始资料,未实施现场勘察等程序来验证工程开发成本的存在性、合理性和正确性。

④未获取固定资产清单,未实施固定资产监盘或抽盘程序。

⑤本年实收资本减少1,500万元,未检查实收资本减少的决议、章程等文件。

⑥未实施主营业务收入分析性复核程序,未检查工程合同、项目预决算书等原始资料以验证工程完工收入结转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截止性测试无期后样本。

⑦未检查主营业务成本的工程建设合同、工程施工进度表、现场查验记录等以验证工程成本结转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⑧未实施管理费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对研发费未予以重点关注,未获取研发材料收发单据、研发项目及研发人员工资发放记录、公共支出在各研发项目之间分配依据等原始凭证资料,未能核实研发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正确性。

(5)惠州市品权实业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华拓审字〔2020〕第W156号)

①未实施现金监盘程序;未获取银行对账单,未实施银行存款函证程序,也未说明未函证理由;未抽查大额现金、银行存款的原始凭证;截止性测试无期后样本。

②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或函证未收到回函,亦未实施有效的替代测试;审计底稿中无函证轨迹记录,也无抽查凭证记录;未实施账龄分析。

③未获取固定资产清单,未实施监盘程序;未检查资产的租赁、抵押、担保及保险情况。

④除编制审定表外,存货、应付工资、应交税费、主营业务成本、所得税未实施其他任何审计程序。

⑤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关系清单及关联方交易声明书,未关注附注披露信息是否完整。

⑥审计项目未遵照《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备。

(二)会计信息质量方面

1.财务核算不规范。

一是成本费用报销无审批程序。二是记账凭证与原始单据不相符,如2020年9月第9号凭证和12月第8号凭证以现金支付培训费均为0.40万元,后附发票金额4万元。三是账务处理不规范,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从银行存款转入个人合计72.32万元,账务处理为提现(借记现金,贷记银行存款)。

2.列支成本费用无凭证或凭证依据不足。

2020年度列支差旅费合计119.74万元,无差旅费单据。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咨询费、服务费和培训费费用合计113.03万元,均无合同、工作成果、咨询报告、结算书等支持性证据。

(三)其他方面

检查期间,你所未提供必要检查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未按检查要求及时、完整提供审计工作底稿,且未提供底稿共1,570份,占报告总数85.33%。其中胡*国、李*芝、张*、赵*雨、黄*、胡*新和陈*春等7名注册会计师未提供审计工作底稿,商*新和陈*2名注册会计师未提供大部分审计工作底稿。除唐*骆外,其余13名注册会计师未按检查组要求到现场配合检查,其中仅5名注册会计师接受了微信视频访谈。存在逃避检查、延误检查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2年4月30日向你所送达了《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所未作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三)、(七)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所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严重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六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等规定,决定对你所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吊销执业许可;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万柒仟捌佰玖拾叁元整(¥47,893

(三)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所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所附《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你所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