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胡*福

身份证号码:4224291961****0091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号****大厦****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1〕42号)安排,本机关对广州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有关人员2020年及2021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你签署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广东锦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庆审字202013001147号),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要科目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一是货币资金除了编制明细表并获取银行对账单外,未实施其他有效审计程序,如盘点、函证及截止性测试;二是未对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收/应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有效替代程序;三是除了编制审定表外,对主营业务收入及成本未实施其他有效审计程序。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是首次承接业务未对期初余额进行审计,未获取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二是未获取关联方关系及资料,未编制关联交易工作底稿并予以充分披露。

以上事实有你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相应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2年4月28日向你送达了《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规定。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严重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处以暂停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