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解读

2023年11月17日,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科学技术局、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联合印发《肇庆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肇财规〔202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相关内容,现将《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1年6月,市财政局牵头印发了《肇庆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肇财规〔2021〕1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明确了在我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监督管理事项及执行时间等。

2023年,国家、省先后印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我市原《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对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最新工作要求,我市有必要对原《管理办法》做出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

(三)《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

(四)《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印发〈肇庆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肇财规〔2021〕1号)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分六章23条,对总则、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等方面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修订后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补贴标准。对在肇庆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肇庆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补贴范围。本办法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简称申报人,下同)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2.申报人纳税年度内在肇庆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肇庆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肇庆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纳税年度内在肇庆市工作累计应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并在肇庆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4.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符合肇庆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要求的人才。

补贴计算原则及方法补贴根据个人所得税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肇庆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四)补贴程序

1.受理审核部门:申报人或扣缴义务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财政补贴申请,属于肇庆市境外高端人才的,由科技部门予以认定;属于肇庆市境外紧缺人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认定。

2.具体程序: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一次,申报具体事项由受理审核部门每年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上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请条件和要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申请时间、申请方式、受理部门等。申报人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在申报指南所规定的时间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申请。

(五)监督管理申报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明确申报人应承担的责任和接受检查监督义务。

(六)政策有效期按照中央、省文件精神,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0纳税年度的补办申请,及2021、2022纳税年度的申请在2023年受理期间一并受理,相关事项按照《管理办法》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