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联合检查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监督职责,进一步提升我省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财办监〔2021〕7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与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联合开展2022年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及方式

    全省范围内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按要求全面开展自查。在此基础上,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选重点检查对象(涉及投诉举报或相关部门移交的评估机构直接纳入重点检查名单)。财政厅和省评协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确定的检查对象进行重点检查。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机构内部管理、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机制、质量控制体系、项目质量等五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机构内部管理方面。评估机构是否持续满足规定的设立条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合伙人或股东任职资格合规情况;资产评估师是否存在兼职、挂名执业的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等。

    (二)专业胜任能力方面。已备案评估机构是否具备从事评估业务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以及由此导致的胜任能力不足和执业质量问题等。

    (三)风险防范机制方面。评估机构是否建立并执行风险防控制度;是否足额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保险等。

    (四)质量控制体系方面。评估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建立质量控制体系,重点关注质控岗位设置、业务承接、项目执行、报告审核、报告出具、档案管理等实施情况,是否存在低价项目影响评估质量的问题等。

    (五)项目质量检查方面。抽查被检查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是否执行评估准则、履行评估程序、落实评估报告编码的要求等,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滥用资产评估方法、出具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报告等违规行为。

    三、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的执业情况,必要时追溯以前年度。发现重大问题或违法线索时,可延伸检查评估委托人或评估报告使用人及相关单位。

    四、检查安排

    检查工作分全面自查和重点检查两个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全面自查阶段(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

    评估机构应结合以上检查内容全面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形成自查报告,于2022年6月20日前,将报告加盖公章后,以PDF格式报送至财政厅(发送邮箱:scfinance2021@163.com)。总所设在我省的评估机构,其分支机构的自查情况报告由总所统一报送。

    (二)重点检查阶段(2022年6月20日至7月底)

    财政厅和省评协将按照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名单将分别在财政厅和省评协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具体检查时间及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由检查组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被查评估机构。检查组对照五个方面检查内容进行逐项梳理,抽取评估报告进行检查。

    五、检查处理

    财政厅和省评协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问题严重的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即“一查双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结果将通过财政厅门户网站和省评协网站向社会公告。对拒不配合检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从重、从严处罚。

     六、相关要求

    (一)全面自查整改。评估机构应按要求梳理工作底稿,整理档案资料,认真开展自查。同时,全面反映问题,迅速纠正整改,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水平。

    (二)积极配合检查。接受重点检查的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及时、全面地向检查人员提供检查需要的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安排人员如实回答检查人员询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和抵制正常的检查工作。指定专人统筹协调检查事宜,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严守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履职尽责,严格遵守《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被检查评估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严格依法检查,坚持秉公执法,保持独立性,确保检查工作客观公正;注重疫情防控,严格遵守当地防疫规定。

 

    联系人:财政厅预算绩效评价中心 袁瑜娟 028-86711864

            省资产评估协会         叶  茂 028-86756829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