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东华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76533954R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超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智慧城****栋****层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1〕42号)安排,省财政厅对你所2020年及2021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对其他单位移送线索追溯以前年度业务进行延伸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出具不实报告

中安天玑(北京)产业控股有限公司2020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方式明显错误,经审计的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金额虚增,报告数据不实。你所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粤华审字〔2021〕第0289号)。具体如下:

1.当年合并子公司35家,未取得全部子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未见对期初报表数据的审核轨迹,未获取上年度审计报告正本,未对报表重大异常变化实施分析性程序。

2.未对公司合并报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作出合理判断。一是未合理判断项目财务报表的合并方式,应采用“非同一控制”合并方式,但按照“同一控制”方式进行了合并;二是未准确判断35家子公司的控制权转移时点,错误地将全年利润和现金流量合并计入本期报表;三是未执行关联方审计程序,亦未充分披露重要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3.未关注合并销售收入中大额贸易的目的及商业合理性。经查询,集团公司涉及诉讼102条,未见审计报告披露涉诉事项。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1.厦门京东东和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粤华审字〔2020〕第0237号)。

(1)未对货币资金执行函证程序,获取的银行询证函为复印件,未盖公章;未对预收账款执行函证程序,亦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2)未检查递延收益相关记录和原始凭证,以核实递延收益增加与减少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未抽查大额预提费用发生的记账凭证及相关文件、资料,以查核其发生的依据和预提的数额是否正确。

2.广东泰格威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粤华审字〔2020〕第0084号)。

(1)未对银行存款、短期借款、重要应付票据实施函证程序,亦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2)对存货抽盘选取的样本代表性不足。

(3)在毛利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未对主营业务收入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

(4)首次接受被审计单位委托,未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

3.佛山市南海区占美金属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粤华审字〔2020〕第0443号)。

(1)未对银行存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实施函证,亦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2)应收账款、预付账款询证函仅为扫描件,无法确定回函的真伪,亦未说明未取得原件的理由。

(3)在毛利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未对主营业务收入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

(4)未取得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将投资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书面声明。未对该部分金融资产实施函证程序,亦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以上事实有你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2年5月5日向你所送达了《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所未作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至第(四)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所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严重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所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暂停执业6个月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万零伍佰元整(¥70,5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所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纳罚款。

三、权利告知

你所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4日